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「甲種旅行業聯誼會」,英文名稱為「Master Travel Agency Club」簡稱「MTA」。
第 二 條:本會以和睦同業關係,創造資源共享,提升經營能力,維護甲種旅行社權益為宗旨。
第 三 條:本會主要功能如下:
- 旅行事業的訊息交流、研究展及教育訓練等事項。
- 產業合作,創造互利機制。
- 聯合採購降低成本,提升競爭力。
第 四 條:凡領有甲種旅行社業證照之公司,認同本會宗旨並遵守本會章程者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。
第 五 條:申請加入本會,須經由本會會員之推薦,填具入會申請表,經幹部會議資格審查通過,繳交會費與年費,始為本會會員。
第 六 條:本會每一會員公司可推派代表二人,分別為第一會員代表及第二會員代表,會員代表以負責人、經理人或經公司授權之代表人為限。
第 七 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,任期一年。
第 八 條:本會設副會長三人,輔佐會長推展會務並為下屆會長之繼任人選。
第 九 條:本會設『會務永續發展委員會』由歷屆卸任會長擔任之,協助處理會務。該小組為常設組織,現任會長需列席參與小組會議;卸任會長因故離開本業得聘為本會顧問。
第 十 條:第一副會長繼任為次屆會長後,第二副會長升任為第一副會長;第三副會長升任為第二副會長 ;副會長出缺時,由當屆卸任會長舉薦,經會務督導小組討論後,於月例會公佈。
第十一條:本會為順利推動會務,秘書長由當屆會長推薦,並依會務需要設置各功能小組。
第十二條:會員代表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妨礙本會名譽,經本會查証屬實,得由秘書處提案,幹部會議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。除名之會員可重新申請入會,須經幹部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。
第十三條:本會因會務需要,除一般會員外得增設認同會員與贊助會員。
第十四條:認同會員係指前本會會員代表或非本會會員代表,對本會會務推展有實質貢獻,經由部會議通過後為認同會員。認同會員不得擔任本會副會長以上之職務。
贊助會員為認同本會宗旨並可實質協助本會者,經由幹部會議通過後為本會會員,贊助會員不得擔任本會副會長以上之職務。
第十五條: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,會員因故未繳交會費並經催告無效後,經由幹部會議討論,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決議後除名;本會之會費區分為入會費及年費,其金額如下:
入會費:會員及認同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,入會時繳交,所有入會為本會之永久基金,永久基金使用辦法另定之。
年 費:新台幣貳仟元,每年貳月底前繳交。於該年度七月份後始入會之新會員年費為新台幣壹仟元。前項入會費、年費不得請求退還。
第十六條:本會每月各舉行一次幹部會議及一次會員例會,開會時間、地點由當屆會長訂定、公佈。
第十七條:會長交接時須提報次年度預算與工作計畫,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十八條:本會財務收支需於每月幹部會議中報告。會員退佣經六個月未認領者,視同放棄。
第十九條:本會之財物清冊、會員會籍資料,歷年活動紀錄,應於會長任期屆滿時由『會務督導小組』監督辦理移交。
第二十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幹部會議討論,出席人數過二分之一通過後,增修刪改之。